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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資企業注銷程序
1、董事會決議通過
2、投資方(股東)批準
3、商務部門批準
4、成立清算組,清算資產,公告,出具《清算報告》
5、稅務(國稅、地稅)登記證注銷
6、海關、財政、統計部門注銷核準
7、外匯登記證注銷(外幣、人民幣購匯后匯出,外幣、人民幣賬戶銷戶)
8、工商(營業執照)注銷
9、組織機構代碼證注銷
10、勞動登記證注銷
二、外商投資企業注銷清算。
(一)清算的期限
企業清算開始之日為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之日,或者企業審批機關
批準企業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終止企業合
同之日。企業清算期限自清算開始之日起至向企業審批機關提交清算
報告之日止,不得超過180天。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清算期限的,由
清算委員會在清算期限屆滿前15天內,向企業原審批機關申請。延長
的期限不得超過90天。
(二)清算委員會
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5天內,企業董事會應組織成立至少由3人組
成的清算委員會,其成員一般在董事中選任,并可聘請在中國注冊的
會計師、律師擔任。清算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
1. 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
;
2. 公告未知債權人并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
3.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企業未了結的義務;
4. 提出財產評估作價和計算依據;
5. 清繳所欠稅款;
6. 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 清理債權、債務;
8.處理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9.代表企業應訴和起訴。
(三)清算通知與公告
企業應當自清算開始之日起7天內書面通知企業審批機關、企業
主管部門、海關、外匯管理機關、工商登記機關、稅務機關和企業開戶銀行等有關單位,企業有國有資產的,還須通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此外;自清算委員會成立之日起10天內,書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申
報債權,并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天內,至少兩次在一種全國性報紙,
一種當地省或市級報紙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應當自清算委員會成
立之日起10天內刊登。
(四)清算財產分配
企業及中外投資者須依法分配清算財產而不得作任意處置。根據
有關法律規定,清算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包括管理、變賣和分
配清算財產所需的費用以及公告、訴訟、仲裁及其他所需費用。)后
應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的工資、勞動保險費;
2.國家稅款。
3.其他債務。
企業支付清算費用并清償其全部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投資者
的實際出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外應注意的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如抵押、質押等),債權
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還有,清算過程中若發現企業財
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委員會應當向法院申請宣告企業破產,被依
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破產清算的法律、法規辦理。
(五)清算終結
清算委員會完成上述財產清償工作后將制作清算報告并經董事會
確認后報企業審批機關備案。自清算報告提交企業審批機關之日起10
天內,清算委員會須向稅務機關、海關分別辦理注銷登記,并在該等
手續完結后10天內,須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繳銷營業
執照。同時須在一種全國性報紙、一種當地省或市級報紙上公告企業
終止。
三、辦理注銷工商登記提交的資料
1、申請報告(2份)
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辦事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2份原件)
3、董事會關于企業注銷的決議(2份原件、1份復印件)
4、《批準證書》正本和副本2(原件)
5、企業在市級報刊上三次公告的證明資料(2份原件、1份復印件)
6、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1份原件、1份復印件)
7、海關出具的守稅證明(1份原件、1份復印件)
8、經董事會確認的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2份原件、1份復印件)
9、經董事會確認的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算債權債務的文件(1份原件、1份復印件)
10、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復印件)
11、工商局企業信息卡(LC卡)
12、企業公章
13、代理(辦理)企業登記信息表
14、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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